问题 | 公安故意错案怎么办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和主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九章的规定,渎职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警察可能已经涉嫌渎职。针对这种情况,您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办案民警。 根据此解释,结合《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相关规定,渎职罪主体包括下列几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这些机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是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并非属于国家机关的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如《保险法》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这项权力根据该法律规定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可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专门成立了保监会,由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但保监会并非国家机关。但从职权的性质和权限上讲,仍属于国家管理职权的一部分。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解释规定就成为了渎职罪的主体,诸如此类,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气象局、地震局、电力公司、航空工业公司、邮电公司等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单位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行使一定的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构成渎职罪的主体。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中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处罚。在实践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将部门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授权。如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对食品卫生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文化娱乐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交通及交通经营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场等公司单位负责对林业经营的监督管理等诸如此类,上述部门属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着国家机关的权力,按照解释,其从事公务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就构成了渎职罪的主体。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其“身份”不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编制,但在实际上却行使着国家机关在编人员同样的职权。主要如公安机关、狱政管理部门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国家机关中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借调人员、工人等。虽然此类人员在“身份”上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从其从事的公务活动来看,代表着国家行使职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按照解释规定,此类人员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就成为了渎职罪的主体。但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时,才能成立渎职罪的主体,否则,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等工作则不能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即使有犯罪行为,也不能按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标题:['3. 如果遇到渎职案件,如何处理?'] 如果遇到渎职案件,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渎职案件,应该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公民也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渎职行为,为维护社会正义贡献力量。 结语 办案警察可能已经涉嫌渎职。针对这种情况,您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办案民警。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相关规定,渎职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04-27)\t第十九条\t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04-27)\t第七十条\t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用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08-31)\t第四条\t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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