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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地塔吊折臂砸中饮品店,高空坠物致物损害怎么赔偿
释义
    5月4日15时15分许,北京市西城区王府井地区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两根桅杆从吊臂上脱落,一根砸在工地内,另一根则弹落在步行街上,所幸路人及时躲避,没有人受伤。据了解,该事故发生在正在修建的“王府中环”项目中,该项目位于王府井南侧旗舰商业中心,是置地在北京的首个商业地产项目,将以高端零售为主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据现场安保人员介绍,两根桅杆从吊臂上脱落,其中一根砸在工地内,另一根则弹落在步行街上。幸好,路人及时躲避,目前没有人受伤。
    5月4日15时15分许,事故现场拉起警戒线,一辆白色起吊车正在清理现场。
    “当时饮品店坐着几个外国人,我看着那杆子慢慢往下掉,不是很大声,杆子的一段砸到了饮品店顶上,几个外国人立马跑开了,没受伤。”目击者李先生向记者介绍,14时15分许,自己由南往北走在步行街上,正好看到施工现场的吊臂折断,随后桅杆掉落。
    目击者王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14时15分,她从王*井百货大楼刚出来,南侧三四十米外的施工楼上,一根钢梁从吊臂上坠落,一头着地,一头砸在了蓝色饮水亭上,所幸行人及时躲开,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她回忆称,当时吊车正吊着桅杆移动,约有四五层楼高。“可能是中间连接部分没固定好,吊臂对折,钢梁突然掉了下来。”王女士表示,由于钢梁只有一头着地,砸到地面时,声响并不大。
    王女士说,下午人流量虽然比周末少,但还是很多,事发后许多行人都在远处围观拍照。“估计施工员也都吓坏了,没有下来。”大概五分钟后,王*井的巡逻特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
    记者在现场看到,正在修建的是“王府中环”,位于王*井南侧旗舰商业中心,是**置地在北京的首个商业地产项目,将以高端零售为主导。项目命名意在王*井打造第二个“香港中环”。
    据了解,该购物中心将于2016年三季度竣工。
    【法律解读】
    高空坠物致物损害应该由主要责任方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条是对于物件致害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住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其搁置物、悬挂物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本条规定了三个侵权责任主体:一是所有人。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二是管理人。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三是使用人。指因租凭、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本条采用过那个的错推定原则。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为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害进行赔偿,但是他们仍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责任。
    拓展延伸
    据目击者还原现场称,当天下午某建筑物上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事件。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该起事故可能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建筑结构出现严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建筑结构出现严重问题,那么该单位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导致建筑结构出现严重问题,从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施工单位将面临刑事责任。同时,有关主管部门也将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
    对于这起高空坠物事件,我们呼吁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我们也希望施工单位能够认真对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严格遵循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结语
    两根桅杆从吊臂上脱落,砸在工地内和步行街上,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目击者称,当时饮品店坐着几个外国人,看着那杆子慢慢往下掉,不是很大声,杆子的一段砸到了饮品店顶上,几个外国人立马跑开了,没受伤。施工负责人表示,可能是中间连接部分没固定好,吊臂对折,钢梁突然掉了下来。法律解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t第七条\t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06-29)\t第四十三条\t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草原防火条例(2008-11-29)\t第四十五条\t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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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