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执行唯一住房; (2)执行被执行人 工资 收入; (3)执行被执行人 养老金 ; (4)执行配偶财产;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强制执行 ;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7)禁止出入境; (8)禁止 失信被执行人 上高速; (9)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一些驾驶行为; (10)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修改决定》明确指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