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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大病报销如何办?
释义
    1、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3、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首先,大病医疗报销需准备好以下资料: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以及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他材料;
    3、出院诊断证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证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报销凭证);
    4、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优点是:
    1、为试点地区每一个儿童在社会保险、家庭保护的基础上再建立一层保护网,让患病儿童中病得控,大病得治,让所有患儿病有所医;
    2、通过对试点地区大量的实际数据采集,进行严格的数据精算,浅显易懂的向社会公布试点地区发病率、治疗费用中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自付金额比例、总医疗费用数据、每一个孩子的筹资成本,通过事实数据的力量推动有关方面,进一步合理配置筹资使用方式;
    3.建立切实可行的医疗保险运行模式。通过推进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健康医疗的管理模式,降低整体运行成本,控制过度医疗,提高社会医疗运行效率。有效缓解因为医疗费用问题,造成的医患直接对立;
    4.建立地区性医疗数据信息库,完善国内地区性权威医疗数据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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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