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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听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听证适用范围: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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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4: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