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交警违章处理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青岛市交警违章处理程序,是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交通违章处理的规定 第九条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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