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要约收购的前提条件 |
释义 | 强制要约收购前提条件: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的。 一、收购公司需要对方同意吗 看情况而定,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可以强制收购;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时,可以强制收购。 二、公司收购股权后该怎么处理 被上市公司收购后股份的处理办法: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可以向收购人以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但仅限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情形。且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三、什么是并购基金 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 并购基金的特点: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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