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工人若不戴安全帽、穿拖鞋、短裤、高跟鞋、赤脚作业,女工在作业时禁止穿裙子,扎长辫子,若有违反,每次罚款五元,罚款在各工班借支中扣除。 2、不随便动用机电设备。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是否完好,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女工在操作机械必须将发辫挽入帽内。禁止带电操作。非机械操作人员和电工人员不准随便动用机具设备和电气设施。关键、重要部位的操作(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捣、梁柱支模等)必须挂牌,牌上标明操作责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