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会被怎样的处罚 |
释义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者违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以上是江苏省宁海商标为您提供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对驰名商标违法宣传行为处罚的追责情形有哪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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