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病历在法院可以作为证据。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如果是人身伤害的案件,医院病历的复印件,相当于原件了,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如果涉及到医院的医疗问题的诉讼,病历同样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先行需要通过卫生局等部门封存病历,防止被医院篡改。 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二)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