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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释义
    本文主要探讨虚拟财产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及其所具有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不动产,具有可支配性和价值,因此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随着虚拟财产的交易逐渐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包括工作室、代理组织、玩家个人交易和网络游戏运营商等,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甚至开始向玩家出售虚拟物品作为赢利的手段。这种将虚拟财产与现实财富挂钩的现象几乎已经存在于现今绝大多数网络游戏中。
    法律分析
    在过去的几年里,随着网络虚拟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各界的讨论逐渐集中在了这个话题上。人们普遍关注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对此,检察院认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具有可支配性,它能够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而不损害财产的价值。因此,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现在虚拟财产已经不单单是游戏里的一堆数据了。在游戏运营商第九城市从事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邢某说,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金币(金币是第九城市代理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的虚拟货币)通过兑换点卡(网络游戏中用来计时付费的冲值卡)的方式流通到现实世界中,在一些服务器中,大约250个金币就可以兑换一张价值人民币30元的点卡。
    从事这些金币交易的并非是游戏运营商,而是数量庞大的金币工作室,他们手中拥有大量的游戏帐号,雇佣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在游戏里通过某些方式获取金币,然后以1金币几毛钱的价格出售给玩家。也有的工作室提供游戏代练服务,他们帮助玩家练级,获取装备,玩家则需向他们支付相应的费用(人民币)邢某介绍说。而玩家之间帐号交易也已经是司空见惯,在游戏里一些装备优秀的帐号,市价可以达到上千人民币。但是在魔兽世界的管理条理中,这些行为都属于个人行为,是不为游戏运营商所承认和保护的,因此即使玩家因为这些虚拟财产交易受到的损失,也不能通过游戏运营商挽回损失。
    而2003年曾经轰动一时的中韩天堂币地下交易事件则体现出虚拟财产交易甚至已经有发展成为一个行业的趋势。这些从事地下天堂币交易的组织有着相当大的规模,并形成了一条相当完整规范的交易链,上至代理组织,下至从业人员,都直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且有着极强的组织性和职业化特征。他们直接在中国登陆《天堂》韩国服务器,打下一定数量的天堂币之后,通过国内代理组织与韩国玩家进行交易,从而换取人民币。在交易鼎盛时期,仅一个组织在韩国的每月交易量就在130万人民币左右,而在中国的月交易额则在500万人民币之上。
    事实上,虚拟财产与现实财富挂钩的现象几乎已经存在于现今绝大多数网络游戏中了。除去一些玩家的个人交易,有的网络游戏运营商自己也开始向玩家出售各种虚拟物品。2005年11月28日,曾是中国最风行的网络游戏《传奇》宣布免费运营,运营商盛大则将出售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作为赢利的手段。
    拓展延伸
    虚拟财产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虽然虚拟财产本身并没有实际的法律地位,但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上的财产。
    虚拟财产的种类有很多,例如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虚拟土地、虚拟物品等。虽然这些虚拟财产本身没有实际的价值,但它们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因为它们具有稀缺性和可交换性。在一些虚拟财产交易中,虚拟财产的价值甚至可以达到数百万美元。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有所不同。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虚拟财产被视为一种法律上的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虚拟财产并不被视为一种法律上的财产,因此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到虚拟财产的本质、种类、价值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虚拟财产还是现实财产,都需要受到适当的监管和管理,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了一个庞大的产业,而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检察院认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具有可支配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在一些游戏和社交平台上司空见惯,而且一些组织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交易链。然而,这些虚拟财产与现实财富挂钩的现象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尽管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也开始向玩家出售虚拟物品,但大多数玩家仍然通过个人交易进行虚拟财产交易。然而,由于虚拟财产交易存在着法律风险和监管不完善等问题,玩家仍然需要谨慎对待。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03-29)\t第三十五条\t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03-24)\t第三十四条\t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03-24)\t第二十七条\t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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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