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应当是依法应当排除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负担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证据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一、电子证据的界定 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