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发行人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积极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及消极隐瞒重要事实。只要在公告中存在积极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及消极隐瞒重要事实,无论是否核准发行都可以认定为欺诈发行。 这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保持了一致,欺诈发行其实内核就是在发行中存在虚假陈述,二者不同的只是行为发生时间。因此,在新《证券法》修改后,规定欺诈发行需要满足“重大性”要求。“重大性”要求可以参考新《证券法》第十九条,“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即欺诈发行文件的虚假信息是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必需信息,才能满足重大性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