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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欺诈发行的表现有哪些
释义
    1、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变造甚至伪造产权证书和重要经营证照等。
    2、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准确、依据不充分或者选择性、夸大性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3、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包括未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披露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未披露独立性方面的重大问题,未披露重大债务、违约或对外担保等。
    4、发行人未按规定报送或披露信息,包括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或仲裁进展等。
    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没有尽到保荐工作职责,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不够,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及沆瀣一气伙同发行人一道制作、出具虚假文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放任重大遗漏事项或者违反业务规则执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呢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既遂标准如下: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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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