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判定 |
释义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情形包括工商管理部门违法批准登记公司、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金融证券管理机构违法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违法批准登记公司或发行股票、债券,致使犯罪行为得逞;上级部门强令滥用职权,导致重大损失;其他致使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拓展延伸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与法律适用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与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滥用行为和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滥用行为包括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这些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违法性。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指的是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拥有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职权。定罪标准通常要求证明滥用行为与管理公司证券职权之间的直接联系,并能够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法律适用方面,具体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进行了规定。因此,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判断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定罪标准和法律适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3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此罪的情形包括工商管理部门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登记、违法批准发行上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以及上级部门强令违法行为等。这些行为都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二百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三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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