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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物学上的父母与养父母的关系
释义
    亲生父母与被人收养后的孩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消除。而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抚养关系,继父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双方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亲生父母与被人收养后的孩子是什么关系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亲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
    2、根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结语
    综上所述,亲生父母与被人收养后的孩子的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基于抚养关系形成的,不以解除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根据相关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同时双方还享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些规定确保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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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