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疫情防控需要,广东多地对出省人员提出要求。其中,深圳市要求20日0时起,所有从深圳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站场离深出省的旅客,均须出具“健康码”绿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东莞市规定确需离莞出省的,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肇庆市要求,20日12时起,肇庆铁路场站、汽车客运站对所有出入站(场)旅客实施健康码、行程经历(行程卡)和核酸检测证明查验,14天内有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旅居史的出发离粤旅客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14天内有省内其他地市(含本地)旅居史的出发离粤旅客要有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