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一、租房合同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的通用条款是以下几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都属于违约责任通用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