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 |
释义 |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二、办理部门: 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市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办理; 2、区属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各所属区的社保业务大厅办理。 三、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注:参保职工因来不及办理准生证而流产,又不能补发准生证的,可携带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代替准生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规定开支范围的费用,除按上述规定递交申报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原始医疗发票,以及记载有关生育的门诊、住院原始病历; 四、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发票(复印件); 3、医疗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4、门诊或出院时,病历中有关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的记载(原件);注: 1、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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