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一、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行使方式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直接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在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过程中,需注意出租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况。 二、承租人违法转租,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原出租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非经出租人的同意进行转租的租赁合同可以被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租赁合同还包括: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3、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4、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