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十不准内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准未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医疗机构;2.不准未测量体温进入医疗机构;3.不准未查验健康码进入医疗机构;4.不准不询问流行病学史进入医疗机构;5.不准未设置发热门诊(哨点)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的首诊患者;6.不准虚报、瞒报、漏报发热患者信息;7.不准失访发热患者追踪去向;8.不准快递、外卖等非就诊需求人员进入诊疗区域;9.不准住院患者非医疗需要离开病房;10.不准“应检尽检”人员漏检、失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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