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评标委员会需要独立履行的职责是:审查、评价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或者说明;确定中标人;向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