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 |
释义 | 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 (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运营成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 (4)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招标项目的评标,也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可以派一名代表作为专家评委,但不得超过1名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专家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当然,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地方政府,可能没有足够数量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不能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去操作,这需要尽量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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