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婚期间男方悔婚,彩礼退还问题 |
释义 | 订婚后同居男方退婚彩礼需要退还吗?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共同生活,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前提是彩礼是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且给付的财物价值较大。具体是否全退还彩礼还是部分退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法律分析 一、订婚后同居男方退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男方给付彩礼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如果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要判断何为彩礼,首先要明白彩礼的基本含义,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目前在现实生活当,有许多年轻人都是在订婚,并且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但是如果双方最后并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是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彩礼的。但是根据实情况来判断是否全退还彩礼,还是部分退还彩礼。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男方在订婚后给付的彩礼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尤其是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和彩礼的基本含义来判断是否应予以支持。然而,具体退还彩礼的数额是否全额退还还是部分退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理公正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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