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对本款作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刑罚从原来的从重处罚修改为单独法定刑配置,二是突出了行为方式的暴力性,增加了“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表述。 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突出该类行为的暴力性,建议本条罪名确定为“暴力袭警罪”;也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单设罪名,可以继续适用“妨害公务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 (七)》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袭警罪”。主要考虑: (1)按照罪名确定的惯例,单独刑罚配置的条款,一般宜单独确定罪名。 (2)“袭警”本身就含有暴力之意,且近年来在讨论增设该罪的过程中,各方普遍使用“袭警罪”的表述,已有广泛社会共识且更为精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