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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释义
    (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二是行为人对该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三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不能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它包括已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和终审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主要表现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上,但也有刑事案件中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如在执行调解协议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采用捆绑、殴打、伤害等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执行。就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暴力、威胁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最突出的特征。
    (二)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应按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处理。如在执行调解协议时,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案外人故意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应按该罪处罚。当然,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被执行人以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多做思想工作,拟制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讲究执行艺术,这是预防和遏制暴力抗法事件,促使被执行人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证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尤其在采取强制执行时,追求的不仅是个案的执行效果,更重要的是注重社会效果。分析、评判执行效果,不能就一案是否执结来分析、评判,还要通过案件强制执行所达到的社会效果来评判。对于那些阻挠、妨害、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不能只做思想工作,偏面强调方式、方法,而应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制裁。采取强制措施与注重社会稳定并不矛盾。严惩违法犯罪,是我党为确保社会稳定采取的一贯方略。依法严惩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是确保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手段。
    (四)要将严惩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加大执行力度,人民法院已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放在重中之重。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每个基层人民法院每年大约有数十人,也的甚至更多一些,但对这些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机。据笔者所知,我们法院从“两法”实施以来,仅审理过一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实践证明,仅采用司法拘留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慑力、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强制性。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力,要以具有强大威慑力、严厉惩罚性的刑罚加以保障。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是对法庭、对法律的藐视,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有望得到理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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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