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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判罚
释义
    法律分析: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致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致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致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致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致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抢劫罪量刑规范化的规定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一种情节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微或仅以言语相威胁的。
    二、驾车致人死亡逃逸后果
    交通事故致死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的量刑起点为:
    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2、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3、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4、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5、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6、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7、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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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