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越有利,律师可以做的工作很多,专业和责任心是最大的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权利有: 1、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5、提出辩护意见; 6、会见、通信; 7、申请取保候审; 8、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查询、复印卷宗;申请调查取证等。到法院审判阶段出庭辩护等等。一般都是在处理案件的期间,遇到了问题而导致此案件无法进行下去。如果证据不足也是无法继续执行下去的,从而就会无法起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当然也会保护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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