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6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