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后,变更诉讼请求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开庭审理日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如果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行为效力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当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且可合并审理时,法院应予以合并审理。 法律分析 1、开庭后,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2、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的开庭审理日之前提出。 3、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拓展延伸 法庭审判结束后,原告是否可以申请撤诉? 在法庭审判结束后,原告通常是可以申请撤诉的。撤诉是指原告自愿放弃起诉,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原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诉讼进展决定是否撤诉。撤诉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撤诉原因。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被告是否同意、案件进展情况等,决定是否接受撤诉申请。如果法院接受了原告的撤诉申请,诉讼程序将终止,法院不再进行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原告就无法再撤诉。因此,在法庭审判结束前,原告应谨慎考虑是否撤诉,以免错失诉讼机会。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等情况,可以合并审理。在法庭审判结束后,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需谨慎考虑,以免错失诉讼机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