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过错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12、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也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行为人不论是否过错,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