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区别 |
释义 |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虽然目标一致、内容密切,但仍存在众多差异。 首先,新公司法规定,除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公司设立协议并非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环节的必备法律文件,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当然,公司章程则是任何形式的公司在成立过程中都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 其次,二者效力不同。公司设立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则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效力期间来看,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而公司章程则及于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主要应承担以下4民事种责任: 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了设立协议的情况,而无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只要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是股东的利益,即可提起违约之诉。 2、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3、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设立需要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组建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由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3、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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