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我认为要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地宿舍睡觉,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工地属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职工吃饭、睡觉是必不可少的工作预备,职工得到很好的休息,是为了第二天更好的工作。工作预备,除准备工具,打扫工作台等,还应包括职工本人的身体、精神上的预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