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证明迟迟未发放,单位是否有诚意? |
释义 | 劳动者要求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合法权益,单位不提供离职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离职证明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等信息,最好加盖原单位的公章。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可获得开除证明。单位有法定义务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跳槽时要求离职证明是常见且合法的行为。单位不提供离职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单位迟迟不出具离职证明怎么办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公司所在的的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各级机构)举报; 2、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具离职证明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离职证明是需要由员工离职单位开具,上面应当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2)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接受单位,所以离职证明上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3)在办理离职证明时,离职人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力要更大,离职证明也更规范。 (4)离职证明只适用于合同期满或主动申请离职得到公司同意的员工,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而不是离职证明书。 (5)如果在离职时,单位并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书,那么离职员工最好主动向其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对这项要求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的,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跳槽是一个很常见的行为,当劳动者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时,他们便可能会选择跳槽,而跳槽就需要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并且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入职,而离职原用人单位就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开具离职证明,若单位不予开具的话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劳动者在单位迟迟不出具离职证明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其次,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单位将面临责令改正和赔偿的责任。因此,离职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按法律规定提供离职证明,单位有义务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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