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等社会组织不能享有肖像权。首先法人不能存在肖像,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团体人格无容貌可言,因为法人的概念是抽象的,它不具有具体、直观的形象特征。法人的法定住址的照片,法定代表人的摄影及法人成立的集体摄影都不是法人的容貌。更重要的是,肖像权本质是一种精神性人格,只能为公民所专有。肖像权虽然也包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这只是其精神利益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转化和派生出来的利益。就肖像权的主体而言,肖像权人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权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其基本作用在于以公民个人形象标识公民人格。肖像是公民外貌形象的客观再现,通过肖像人们可以辩识每一特定的公民。肖像权通过对肖像的法律保护,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_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_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