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情形有: 1、控制不当,又称过度控制,是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基于其特殊地位,母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公司的经营决策; 2、资产与事务的混合;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未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财产,公司不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员工、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3、组织机构混合; 4、滥用公司形式。 当股东以公司形式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违背了法律正义的价值。因此,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