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告知肝硬化的情况下申请重疾险,保险公司是否在事后允许补交资料?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于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保险金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法》第三十五条:投保人未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但该情况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根据未告知情况的严重程度,请求减少赔偿金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4.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是否允许投保人在事后补交资料。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在申请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肝硬化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对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保险金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投保人未告知情况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外,具体是否允许补交资料,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