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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版权所需文件是什么?
释义
    申请版权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填写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等。著作权登记可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登记分类包括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虽然作品完成后并非强制登记,但登记有助于证明作品创作权,特别在侵权案件中。因此,大部分作品所有者会申请版权登记。
    法律分析
    一、申请版权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
    二、著作权登记的分类
    1、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
    2、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作品在完成之后,并不强制性要求登记,但是由于若不登记,可能会导致受到侵权之后,难以找到证明作品是自己创作的证据,这种情形在游戏版权被侵权的情形下是较为常见的。故此大部分的作品所有者,都会带着相关材料提出版权的登记请求。
    结语
    通过以上所述的材料和步骤,申请人可以完成作品的版权登记。登记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等。个人作者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合作作品需要提交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等。此外,职务作品需要提供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还需提交作品照片。著作权登记可以分为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登记的性质可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虽然作品完成后并不强制要求登记,但登记可以为作品所有者提供保护和证明创作权的证据,特别是在侵权案件中。因此,大部分作品所有者都会选择进行版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著作权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著作权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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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