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给予企业300元/人/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参保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由参保企业通过组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一家参保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给予参保企业600元/人/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贫困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省政府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群体的人员。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时,需同时提供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以工代训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