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出狱后开始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是: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种类有: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如果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的话,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行假释的,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开始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其实跟假释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