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处理住房公积金分配问题 |
释义 |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可以交给法院判决,根据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1、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夫妻间有约从约,无约的,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可以交给法院判决。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可以适当多分到住房公积金。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5、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离婚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和1088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由法院判决。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做出判决。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以适当多分到住房公积金。此外,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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