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是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既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法定义务,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 出让金等费用的本质是应当归国家所有的土地收益。这一本质是由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决定的,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收取出让金等费用有重要意义: 1、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收取出让金等费用取得土地收益,才能使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土地是巨大的社会财富,而且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值。国家掌握了国有土地的收益,就有足够的财力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功能。 3、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收取或者补交出让金使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有助于形成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补缴出让金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在有出让合同的情况下,不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还是一种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