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诉讼保全后,申请难吗?怎样执行啊 |
释义 | 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后,当事人的财产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当事人对于法律保护下的财产处置也会受到一定限制,遇到诸多麻烦。财产保全是一种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方法,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解决,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人民法院有三种保全措施,一是诉前,二是诉中,三是执行。如果是诉前和诉中,就需要在法院审理完结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的财产才能变现。比如,保全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银行账户无法取现。等到案件执行,银行账户才会由当事人进行合法处理。 其次,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整个过程当中,不能变现,如果当事人寻求财产变现,那么就需要走诉讼程序,等待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在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半个月内不进行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限定于当事人申请的财产范围或者和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如果超出了应有范围,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对财产保全内容予以纠正。如果财产保全的是季节性很强的商品、鲜活海产品,易腐烂变质的水果蔬菜,以及其他仓库内不宜长期存放的农产品,当事人为了减少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请求及时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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