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换车牌满足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成都市出租汽车号牌遗失需补领机动车号牌的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是什么? 申请人需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相关证明、换领时需提供的机动车号牌、遗失一部份时需提供的剩余全部机动车号牌、车辆代理登记时需提供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等文件和资料。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 法律分析 一、申请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1.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公车单位的代表需签字,私车所有人需本人签字;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见附件第二条,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的证明原件; 4. 换领时,需提供原机动车号牌; 5. 遗失一部份时,需提供剩余的全部机动车号牌; 6. 车辆代理登记时,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缴费、领取牌证。 四、其他说明 成都市出租汽车号牌遗失需补领机动车号牌的,应提供出租汽车的所属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市交委出管处、市公安局出管办审核签章。 五、法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而为了规范成都市内的车辆行驶,成都市交通管理局规定了成都市换车牌的流程。根据该流程,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临时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机动车登记地市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号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来历证明; (四)机动车保险证明; (五)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六)机动车注册登记证; (七)机动车号牌制作材料; (八)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 缴纳通行费: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机动车通行费的通知》的规定,向指定银行缴纳通行费。 3. 申请正式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向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正式号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号牌制作材料; (四)机动车保险证明; (五)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 领取号牌: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按照规定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核发号牌,并签发《成都市机动车号牌申领和使用规定》。 5. 上牌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到机动车登记地市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上牌手续。 总之,成都市换车牌的流程需要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的具体要求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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