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一、事实收养的被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 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二、民法典到底承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而民法典对事实收养没有作出规定,只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才成立。 随着社会发展,从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考虑,规范收养行为和保障儿童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由认可走向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