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了什么 |
释义 |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中国,纪律业务包括购销商品、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销售。除法律禁止的事项、国家管理的不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外,还可以提供中介服务; 2、合同的目标不同。纪律合同中,纪律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纪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定的法律行为。中介合同的目标是中介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中介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干预不同。中介在一定条件下有干预权,中介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干预义务; 5、获得报酬的时间不同。中介合同中,中介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合同已经履行,中介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了委托人。中介合同中介履行了中介义务,中介有权向中介主张报酬; 6、中介承担不同的必要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机构未成立的,中介机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支付报酬。中介机构不得报酬。 二、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是什么情况 由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本条规定,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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