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行纪合同的特征有: 1、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3、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直接受该合同约束。 一、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2、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3、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二、居间服务合同保存年限是多久 居间服务合同保存年限是至少5年。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为委托方报告房地产成交机会或撮合委托人与他方成交,委托方给付佣金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三、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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