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办理村民房屋权属的同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登记事项。无异议或者公告后异议成立的,方可登记。同时申请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批准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