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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释义
    对交通伤残鉴定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一、撤回鉴定申请能否重新申请鉴定
    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重新鉴定的情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
    在人身伤害鉴定过程中,需要实践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鉴定结果。
    二、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多少时间
    处理事故每一个步骤法律都有期限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需要收集证据的,交警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一式两份清单,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约定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尸体的检验应当在结束后书面通知家属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二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及相关证件和扣押物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需要鉴定检验的在鉴定结论确定起五日内制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警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对于损害赔偿需要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三、交警交通事故最快多久可以放车
    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交通警察为了搜bai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车辆。因收集证据需要,而非为赔偿需要可以扣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三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检鉴定结论出来后,交警会在二日内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需要重新鉴定,交警会安排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就生效确定,在确定之后的五日内,交警就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在不需要延长鉴定时间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扣车时间大约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这里说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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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