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同意怎么办 |
释义 |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伤者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应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留下事故证明材料; 2、鉴定机构选择:伤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如医院、司法鉴定机构等; 3、鉴定材料准备:伤者需要准备相关证件材料,如医疗证明、身份证明、保险单等,以便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伤情鉴定:鉴定机构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确定其伤残等级和赔偿金额; 5、鉴定报告出具:鉴定机构根据伤者的伤情和评估结果出具伤残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伤残等级、赔偿标准、鉴定机构信息等; 6、双方协商赔偿:伤者可以根据鉴定报告与保险公司或肇事方协商赔偿事宜,如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鉴定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伤残鉴定流程和要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认,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同时,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前应了解自己的相关权益和赔偿标准,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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